作者 | 杨振
来源 | 知产北京
上诉人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晋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动景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晋江公司认为动景公司经营的uc浏览器手机app客户端的“智能阅读”功能,可以使用户在阅读涉案小说vip收费章节时,通过点击“优化目录”即实现转码阅读且呈现为新的排版格式,动景公司经营的uc浏览器未经许可将涉案小说缓存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向公众提供,直接侵害了晋江公司对涉案小说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动景公司经营的uc浏览器提供将涉案小说上传至其控制的服务器直接向用户提供的行为,故判决驳回晋江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晋江公司提起上诉。
01
关于是否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
针对涉案小说vip收费章节,uc浏览器的“智能阅读”功能如何实现用户通过点击“优化目录”即可呈现涉案小说目录列表并可优化阅读版面这一结果,决定着对于动景公司经营的uc浏览器在这一过程中是否存在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涉案小说而使之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小说的行为,决定着动景公司是否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所谓的直接侵权的认定。
本案中,根据公证视频画面及“智能阅读”项目负责人对该功能技术实现过程的解释,可以认定“智能阅读”功能提供的是搜索链接和优化阅读版面服务。动景公司经营的uc浏览器并未将涉案小说缓存在其服务器上直接向公众提供,不能认定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02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的规范正当性的认定
当根据证据无法证明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构成直接侵权行为时,法院是否应当释明,进而进行下一步的请求权基础寻找,即选择适用法律对动景公司的涉案行为进行定性,这涉及到间接侵权的认定问题。
在案件审理中,如果权利人能够明确所针对的具体涉案行为及指控侵犯的权利,确定其请求权的依据,会使审理更加清晰。但是,当权利人未明确或者难以明确时,鉴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与《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是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出于诉讼经济原则的考虑,为了使当事人的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建议法官在案件审理时进行释明,尽可能地对涉案行为可能涉及的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情形一并进行审理。但具体到本案,由于一审法院没有明确对其他请求权基础涉及的要件事实进行审理,当事人可以再行提起诉讼,故对本案有关间接侵权涉及的要件事实,不予审查和认定。
判决原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73民终110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
法定代表人: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晋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动景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晋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被上诉人动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某、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又于2017年6月12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晋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被上诉人动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某、证人张彩霞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动景公司赔偿晋江公司经济损失105 277元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1600元。事实和理由:动景公司经营的uc浏览器未经许可将涉案小说缓存在自己的服务器上直接向公众提供,用户在使用uc浏览器手机app客户端阅读涉案小说过程中,“智能阅读”功能可以使用户在阅读vip收费章节时,通过点击“优化目录”即实现转码阅读,且呈现为新的排版格式。动景公司的涉案行为侵害了晋江公司对涉案小说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判决仅将公证书内容罗列,却并未对涉嫌侵权行为进行查明和认定,实属错误。
动景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不存在侵权行为,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事实和理由:用户在使用uc浏览器手机app客户端阅读涉案小说免费章节时,“智能阅读”功能只起到优化阅读版面的作用;用户阅读vip收费章节时,当其点击“优化目录”,uc浏览器则对相关章节进行全网搜索并链接到第三方网站,对第三方网站上的网页内容进行转码而呈现为优化后的版面。在此过程中,uc浏览器仅提供搜索链接并优化阅读版面的服务,涉案小说仍存储在第三方网站上,为优化版面而进行的转码过程也发生在用户的手机app客户端的内存缓存中,而且这也是目前通用、中立的技术做法。而对于第三方网站可能涉嫌的侵权行为,uc浏览器进行全网搜索免费资源时不可能知道。因此,动景公司的uc浏览器并未将涉案小说上传至服务器或进行存储,并未侵害晋江公司对涉案小说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晋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动景公司赔偿晋江公司经济损失105 277元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16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1年9月13日,何某(笔名:绞刑架下的祈祷)与晋江公司订立《数字版权签约作者合同》,约定何某将作品《网游之金庸江湖》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晋江公司经营的网站(包括域名为jjwxc的网站)。vip服务是指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的网络文学收费阅读服务,在网站上注册并接受vip阅读服务的用户又称为vip用户,签约作品某一章节被用于vip服务的,该章节被称为vip章节。授权期限为2011年9月13日至2016年9月12日。
同日,何某与晋江公司还就前述合同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何某使用与合同中笔名相同或类似的各种笔名,作者本名及其他任何名称创作的其他所有作品,均按照前述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授予晋江公司,不必再就每部作品单独签订协议,除非晋江公司书面明确表示某部作品例外,授权期限自该作品创作之日起五年。创作之日以该作品在网站上首次发表时系统显示的日期为准。晋江公司以vip章节为单位进行销售,作者每vip章节的销售收入为“0.018元*vip章节字数/1000”。
同日,何某与晋江公司还订立了《数字版权授权书》,再次确认何某将其在《数字版权签约作者合同》规定期限内的原创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晋江公司,并约定上述作品的所有番外、前传、正传、后传等关联作品均包括在授权范围内。任何未经授权在网站上发布、转载、提供下载何某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等的侵权行为,晋江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侵权追讨事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发函、诉讼等法律措施维护权利。授权期限自2011年9月13日起五年,如双方在此期满前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则本授权自动延长一年。
2015年11月23日,何某(著作权人)与天津磨铁图书有限公司、晋江公司(中间代理方)就出版涉案小说订立《图书代理出版合同》,作者署名为祈祷君。2015年11月15日,何某还向晋江公司出具了《代理授权书》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庭审中,晋江公司表示,该小说正在出版图书过程中,其未将涉案小说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他人。
2016年1月7日,何某(笔名祈祷君)向晋江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再次明确何某为晋江公司网络平台晋江文学城网站的签约作者,晋江公司为何某涉案小说的独家数字版权使用人及相关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人。何某授予晋江公司作为被授权人,就动景公司旗下uc浏览器手机app客户端未经授权跳过晋江文学城免费阅读涉案小说vip收费章节侵害何某及晋江公司权益一事,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侵权赔偿追讨事宜。该授权书附有何某身份证复印件。本案中,动景公司对晋江公司享有涉案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持异议。
动景公司表示,其经营uc浏览器及uc网站。uc社区(网址为bbs.uc)于2013年11月12日在讨论交流板块介绍有uc浏览器9.4 for android的离线阅读、免费阅读、智能阅读等功能。uc网站在对uc浏览器功能介绍中提到,“智能阅读”是uc浏览器2014年推出的“让网页真正变书”的全新功能,不仅改善了手机访问小说网站遇到的页面排版难看、广告烦人、无法调节字号等众多恼人问题;“在阅读小说的过程中,遇到当前的小说源没有及时更新或小说内容出现错误时,通过uc智能阅读的换源功能,可自动查找并选择其他站点的小说源,为阅读者找到更新、更优质的小说内容。uc浏览器智能阅读支持预读功能,使用这个功能后,浏览器会根据用户的设置,自动预读一定数量的小说章节,使得在断网或者流量不流畅的情况下,还可继续阅读小说内容。”
2015年12月3日,晋江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公证保全,此次公证制作的(2015)京国信内经证字6266号公证书(简称第6266号公证书)显示,经过清洁处理后,使用平板电脑自带的chrome浏览器通过百度搜索进入uc浏览器官网(网址为uc),该网站底端注明版权所有为动景公司,公司地址显示为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8号优盛大厦a座12层,电话为010-59610022。从该网站下载并安装安卓版uc浏览器,打开后在地址栏输入jjwxc,进入晋江文学城网站,点击言情小说站,左侧有“vip金榜”栏目,第一篇就是涉案小说,作者为祈祷君。点击涉案小说,提示“目录转码中”,后显示“无法正常显示目录 请刷新重试”,经过反复多次刷新均无法显示。通过网页左上角“目录”按钮返回后,出现晋江文学城中涉案小说页面及各章节列表,注明已发表涉案小说字数有87万余字,从21章起每章节注有红色的“vip”标识,第一章更新时间显示为2015年8月12日,任意点击第13章,首先出现晋江文学城广告页面,后出现该章节内容。再随机点击第18章,出现该章节内容,点击页面后,页面上端会出现晋江文学城该页面地址,并标注为转码页面。随机选择第31章,弹出需要登录账号和密码窗口,关闭该窗口,点击浏览器上端智能阅读,提示“无法正常显示目录,请刷新重试”,点击“优化目录”,出现涉案小说目录列表,再次点击第31章目录名称,经过“正在转码”缓冲提示后,出现该章节小说内容,再次点击页面后,页面上端出现凤凰小说网(网址为fhxs)的页面地址。点击底部工具栏“换源”功能,出现“可选其它来源”的多个网址来源,其中不包括晋江文学城网址。
晋江公司表示,涉案小说在晋江文学城网站上共292章,前20章为免费阅读。动景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晋江公司还表示,涉案小说电子版共1828千字,第6266号公证书取证时尚未更新完毕,该小说于2015年12月3日更新至131章,直至2016年6月28日全部更新完毕;其未将涉案小说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他人,授权给其他网站非独家传播涉案小说,均采用收费阅读模式,不包括凤凰小说网在内的第6266号公证书中显示的这些网站。
晋江公司还提交了快递单及《权利通知》文件,证明其于2015年11月27日向动景公司及“uc优视北京公司”邮寄了书面《权利通知》,寄给“uc优视北京公司”的地址及联系电话与uc浏览器官网底栏所留地址一致。动景公司认可收到了该权利通知,但找到该通知的时间为本案起诉后,且认为该通知未附权利文件,不属于合格的通知,动景公司否认收到寄往海淀区成府路地址的邮件。
晋江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动景公司所经营uc浏览器未经许可提供涉案小说,直接侵害了晋江公司就涉案小说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其所主张的动景公司的直接侵权行为,晋江公司明确为uc浏览器通过深度链接的方式,将涉案小说通过转码的形式缓存在自己的服务器中提供给用户,如不缓存,无法提供转码。晋江公司还指出,uc浏览器的离线阅读包含在智能阅读功能中,该功能实现了内容存储,使用户断网也能阅读在线小说,但第6266号公证书中未操作离线下载功能。晋江公司同时确认本案于2016年8月18日一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时,uc浏览器已不再提供智能阅读功能。
动景公司认可uc浏览器具有手机优化阅读功能,用户在访问晋江文学城网站时,可以优化手机阅读版面,也可以对相关章节进行全网搜索并转码,但否认侵权,理由为:1.其经营的uc浏览器提供链接服务,为用户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