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君
裁判文书网7月10日上传广东省高级法院的一份二审刑事裁定书,向世人公开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原员工涂健利用证券账户查询权限,遥控指挥其弟涂欣跟随、趋同明星私募机构买卖股票获利被判刑的案件。印象中,这是中证登员工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被判刑的第一个案件。
2011年6月至2014年3月,涂健指挥其弟操作涂健控制的6个账户股票交易金额合计19.7亿元,获利157万余元;其弟涂欣还利用涂健提供的信息单独操作自己控制的3个账户买卖股票。两人控制的账户与相关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趋同交易股票237只,累计趋同买入金额21亿余元,合计盈利347万余元。涂健、涂欣的行为均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结果,涂健被判刑3年,罚金200万元;涂欣被判刑2年,罚金150万元,两人犯罪所得347万余元被没收、上缴国库。
深圳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1年6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涂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岗位工作期间,利用其具有的证券账户查询权限,知悉了相关信托产品、金融机构资管产品的股票拥有及变动情况等未公开信息,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其弟弟被告人涂欣,涂欣按照涂健的指令以实际由涂健控制的“白某英”、“张某妹”、“卢某佳”、“曹某平”、“姚某顺”“涂欣”等证券账户进行操作,趋同买入金额人民币1971649887.68元,盈利1577900.19元。同时,涂欣也利用其控制的“宋某欣”、“骆某华”、“吴某刚”证券账户跟随交易。上述九个账户与相关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趋同交易股票237只,累计趋同买入金额人民币2137087250.15元,趋同交易盈利3475387.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涂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岗位工作期间,利用其具有的证券账户查询权限所知悉的信托产品、金融机构资管产品股票拥有及变动情况等未公开信息,指令被告人涂欣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涂健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涂健自侦查阶段起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涂健起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涂欣依照涂健的指令进行操作,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涂健控制的六个账户中,白某英为其岳母、张某妹为其舅妈、卢某佳为其岳父、曹某平为其弟弟的朋友的母亲、姚某顺为其舅舅。
中证登公司由证券交易所设立,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掌握投资者证券持有信息。
涂健于1993年3月进入原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工作,2007年5月,轮岗至账户管理及客户服务部的代理机构(实时开户)稽核岗工作,2011年7月,调整至证券账户管理岗,2014年4月16日,因个人原因离职,与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涂健在业务部门的代理机构(实时开户)稽核岗和证券账户管理岗工作期间,因业务需要,都拥有账户资料及变更(敏感账户除外)、账户拥股及变更的查询权限。
自2011年6月3日以来,涂健开始有查询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账户的记录,共计查询上述两类账户400多个,其中查询15次以上的账户70个。自2011年6月至2014年3月,“白某英”等9个账户与59个私募基金及券商资管计划存在吻合情况,且主要集中在2013年及2014年1月至3月;其中查询“某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展博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227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某沣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85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某道3期”116次,“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某道1期集合资金信托”108次,“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某道2期集合资金信托”99次……其中“某沣”、“某道”分别为华夏基金离职基金经理管理的私募基金。
涂健案发可能源于中国证监会对异常账户的调查, 2011年6月至2014年3月,“宋某欣”、“曹某平”、“姚某顺”、“张某妹”、“卢某佳”、“骆某华”、“吴某刚”、“涂欣”、“白某英”等关联账户与相关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存在趋同交易的股票237只,累计趋同买入金额人民币21.37亿元,累计趋同交易盈利人民币347.54万元。上述账户的交易终端信息高度重合,部分账户名义持有人与涂健存在亲属关系,且与涂健亲属存在资金往来,部分账户境外交易地点与涂健出入境记录吻合,部分账户交易中存在涂健下单的情况。调查发现该组账户疑由涂健实际控制或指令他人交易,涂健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涂健于2017年3月24日10时许在其妹妹涂某静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涂欣于同年3月31日9时30分在其姐姐涂某静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深圳中级法院于2018年1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涂欣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5月24日,广东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决。
附1:涂健的供述和辩解:
我利用我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工作期间,利用非敏感证券账户的查询权限去看了投资者股票持仓信息,现在我知道这样做就,可能是触犯了法律。时间久大概从2012年9月到2014年3月中旬。我们公司有规定公司员工及直系亲属不能买卖股票,我自己操作不方便,所以我就将相关信息告诉涂欣,让涂欣替我操作,帮我挣点钱。我记得的证券账户有我舅舅姚某顺,我舅妈张某妹,我岳母白某英、我岳父卢某佳、我弟弟的朋友的母亲叫曹某平的证券账户。我是利用查询非敏感证券账户的权限去看了投资者股票持仓信息后,在其中选取了一些自己认为比较好的股票,然后将股票代码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诉涂欣让他买入或卖出。
白某英的证券账户我记得好像实在加拿大的时候操作过,好像是用电脑下的单,其他证券账户我没有自己操作我就不记得了,反正不是我操作就是涂欣操作,没有其他人操作。我没有告诉他买卖股票的信息来源,他也没有问过我,他都不清楚我在中登公司具体是从事什么工作的,他对这些没什么兴趣,他知道我一直在研究股票,对股票比较有心得,反正我告诉他买卖,他就按照买卖就行了。
我让涂欣在外面,像小报刊亭、小卖部等地方购买了手机卡,前后用了四五张不记名的手机卡,我不记得是移动还是联通的了,这些卡早就被我扔掉了,这些手机卡全部用于我发相关信息给涂欣用的。涂欣用的手机卡和我的一样,也是在报刊亭、小卖部等地方买的,号码多少不记得了,估计手机卡也被他扔掉了。用这些不记名的手机卡发信息,主要是为了逃避监管,不被发现。涂欣也是一样,为了逃避监管,不被发现。
附2:涂欣的供述和辩解:
我于2005年开始到2014年初帮我哥哥涂健操作股票。涂健需要买的股票代码在头一天晚上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发送给我,一般告诉我买多少数量,股票一般都是2、3只股票,可能过个两三天,他也会通过手机信息的方式发送给我,让我将之前买的股票卖掉,如果股票走势比较好的话。也可能储蓄放一段时间再卖,帮他操作股票的股票账户有我舅舅姚某顺,我舅妈张某妹,涂健的岳母白某英,岳父卢某佳,我母亲姚某端,我朋友张跃雄的母亲曹某平,另外还有我的证券账户,这几个股票账户里的资金都是涂健的,这几个股票的实际控制人是涂健,上面几个证券账户都是借给涂健使用,他们都没有自己操作过,而我只是接受涂健的指令帮他下单操作而已,另外我还用我自己控制的骆某华、宋某欣、吴某刚、黄某穗、尹某发这几个股票,在涂健给我下指令下单操作的他的那几个股票账户的同时,我可能也跟着买卖一些股票。
骆某华是我高中同学;黄某穗是吴某刚的母亲;尹某发是我以前女朋友的父亲;宋某欣是我的一个朋友,这五个股票实际控制人是我,他们的股票账户都是借给我用的,他们自己都没有操作过,都是我操作的,除了宋某欣的股票账户中有她的500万元的原始资金外,其他资金包括另外四个股票账户里的资金都是我的自有资金。因为姚某顺等几个股票账户是涂健实际控制的,只是因为他在中登公司工作不能买卖股票,而我平时也是做股票的,他让我代其操作,他让我买卖什么股票,我也不会去关心具体的新信息来源,反正我从中也没有赚取什么好处,盈亏也跟我没关系。大部分都是我下的单,涂健应该偶尔也下过单,我看了账户的交易记录才知道,有些单不是我下的,应该就是他下的,但是他也没有告诉过我,我也没有问他,他控制的股票账户密码除了我也就他知道。
涂健没有告诉我买卖股票的信息来源情况,我也没问他。我原来以为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工作,后来才知道他在中登公司工作,我确实不清楚他在中登公司的具体岗位,我也不清楚具体他在中登公司是负责什么工作的,他比我大十几岁,从小在一起的时间就比较少,关系比较疏远,这个人比较冷,而我性格比较外向,我两从小就不和,我大学毕业来到深圳本来想找他帮忙找工作,他帮他自己小舅子找工作也不帮我找,我找不到工作没地方住,在他家也是住客厅,而且没住二十天就被他老婆赶出去了,我后来工作包括股票都是靠我自己,我们之间关系一直不好,他让我代其操作股票,如果不是父母跟我说,跟我做工作说涂健在中登公司不能买卖股票,而我自己又是做股票的,不是他们让我帮他操作的话,我才不会代涂健操作股票,而且帮涂健操作股票过程中,涂健还问我操作的如何,还对我操作水平很不满意,为此我跟我父母吵过很多次,也表示不愿意帮涂健操作股票。
涂健是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将股票代码及要买的股票数量告诉我,让我帮他买入或者卖出。涂健让我在深圳的报刊亭、小卖部等地方购买手机卡,时间从2011年到2013、2014年,前后用了六、七张不记名的手机卡。我不记得是联通还是移动的,号码也不记得了。这些手机卡早就被我扔掉了,全部用于我们收发相关信息。涂健的手机卡是我帮他买的,也是在报刊亭、小卖部等地方买的。用这些不记名的手机卡收发信息,主要是为了逃避监管,不被发现。
关于上诉人涂欣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辩解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及涂欣讯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反映,涂欣于2017年3月31日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本案的部分犯罪事实,包括:如实供述其哥哥涂健在中登公司工作不得进行股票交易,其根据涂健提供的信息并按照涂健的指令下单操作帮涂健买卖股票的事实;如实供述了涉案所使用账户以及其个人跟随交易的情况;如实供述了为逃避监管,二人通过无记名电话卡传递信息并不断更换、销毁使用过的电话卡以及二人均使用他人名下账户进行交易等行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辩称不清楚股票买卖的信息来源情况。根据涂欣本人的供述,其长期从事股票买卖,知道其哥哥涂健因其工作岗位不得进行股票交易,其买卖股票是根据涂健提供的信息并按照涂健的指令进行下单操作;同时,为逃避监管,二人通过无记名电话卡传递信息并不断更换、销毁使用过的电话卡以及使用他人名下账户进行交易等,其上述供认结合在案其他证据,依法应认定其对涂健利用未公开的信息给其提供操作指令是明知的。然而,涂欣到案后,却否认知道涂健是利用未公开信息给其提供操作指令,甚至在庭审中仍辩称:“不知道他(涂健)是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一直以来都只是接受他的短信、帮他下单,对他如何买卖,买卖逻辑怎样我从不过问,也不知道。我不知道他后期利用这个东西(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还称是在案发后才知道涂健买卖股票的信息来源违法。
附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