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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投身创业的人越来越多。目前,许多初创企业家对于公司筹备和运营中所涉及的一些基础法律问题还不够了解,无讼法务针对此情况,根据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最新法律法规,专门为企业管理者整理总结相关干货,帮助您快速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架构。
本期干货,我们为您准备了85个小知识点,主要涉及公司法中最常用的关于公司的筹备到成立、股东权利、组织结构、财务制度,以及劳动人事管理中最常见的确认劳动关系、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问题,帮助企业快速掌握相关知识,您可以收藏以后仔细阅读。
如果您还有更多想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您在评论区留言,告诉我们您感兴趣的领域,我们将在今后的文章中为您一一呈现。
第一部分 公司法
一、公司
1、首先,你可能需要重新认识一下“公司”的概念。公司其实就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形式,它具有法人性。法人就意味着在法律上公司被拟看做一个“人”,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且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在我国的公司法制度下,公司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规模,一般初创企业多为有限责任公司。
3、股东的有限责任制: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我们耳熟能详的“有限责任”实际上并不是针对公司,而是针对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对外仍然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股东除承担出资义务外,不再对公司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二、公司的成立
4、那么,如何成立一家公司呢?每家公司都需要获得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就是公司成立的日期,而成立一家公司则需要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和条件,这个过程称为公司的设立,其实就是公司的筹备过程。
三、公司的筹备过程
5、公司的筹备可以简单归纳为“人、钱、章程”。
(一)发起人
6、第一个要素是“人”,这个人指的是发起人。简单来说,发起人就是为设立公司而承担出资义务的合伙人,又被称为筹备组。发起人不限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均可以作为公司的发起人。这点很容易理解,除个人外,许多公司也会作为投资人出资入股。
7、发起人必须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方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8、在公司设立阶段,如果发起人为设立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比如说发起人寻找公司所需的经营场所与人签订了租赁合同,那么由谁来承担合同责任?这就需要看合同是以谁的名义所签,如果是以公司名义签的,由公司承担;如果是以发起人自己的名义所签,则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9、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为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受害人可以在公司成立后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出资
10、第二个要素是“钱”,这个“钱”指的是股东出资,也是公司财产的最初来源,是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非货币出资。
11、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目前,我国公司法货币出资没有金额限制,1元钱也可以设立公司。
12、非货币出资主要包括实物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股权出资。非货币出资需要经过法定评估作价,并核实财产无权利瑕疵,在缴资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过户)。
13、出资违约:如果货币出资股东未按期足额存入公司的银行账户,或非货币出资股东未办理转移手续,那么该出资瑕疵发起人需要向其他已经完成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14、六类形式不得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方式: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
(三)公司章程
15、第三个要素是“章程”,也就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一家公司必备的法律文件,也是去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必须提交登记的文件。
16、章程可以由全体发起人共同起草、制定,也可由部分成员起草、制定,但是都需要经过所有发起人的签字同意。
17、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有8项必须记载的事项: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股东
18、股东名册:经过工商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公司就成立了。此时,有限责任公司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它不同于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股东身份或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有了它就能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并依此行使股东的权利。
19、股东权利:那么,股东享有哪些权利呢?股东主要拥有三项权利:资产收益权(例如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优先认购新股权等)、参与重大决策权(例如召集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等)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同时,你还需要了解两对关于股东的重要概念: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20、控股股东是公司中的关键人物,一般来说控股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的50%以上,或者出资额比例虽不足50%但是其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1、实际控制人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是其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例如,在实践中,投资人通过投资协议实际支配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30%,就可以说投资人已经成为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2、名义股东是实际上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及登记机关上的公司股东,但事实上并没有向公司出资的人。
23、实际出资人是实际出资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人,但是其却没有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
24、实践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是有效的,投资权益属于实际出资人。但是由于公司其他股东并不知道实际出资人的存在,因此,如果其要浮出水面,需要履行股权转让手续。
五、股权转让
25、股权转让实际上是股东退出公司的一种方式。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将全部或部分股权;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公司法上对此规定则是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6、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中“人合性”的体现,充分尊重“合伙人”的意愿。
27、转让的股权除依法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从公司内部和外部重新确认新的股东身份。
六、组织机构
28、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主要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构成,它们分别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一)股东会
29、首次股东会由公司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首次股东会相当于公司的创立大会,因此具有特别的意义。会议主要讨论和通过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的决议程序、董事会的人选及监事会的人选等等。
30、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股东会一般根据公司章程约定定期举行,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例外: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1、决议方式:股东会决议方式及程序由公司章程决定,如无特殊约定则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重大决议事项则需绝对多数(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2、股东会的职权,包括以下11项: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3、重大决议事项指的是:(1)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二)董事会
34、董事会是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成员3-13人。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只选任执行董事1名,不成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5、决议方式:董事会的决议方式及程序由公司章程决定,其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注意,一人一票制与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不同。
36、董事会的职权,包括以下11项: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7、董事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三)监事会
38、监事会,顾名思义,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只选任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注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9、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40、决议方式:监事会的决议方式及程序由公司章程决定,监事会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相对多数通过制)
41、监事会及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的职权,包括以下7项: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2、监事任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四)经理
43、经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或重大公司政策的执行,也拥有来自董事会授予的特定执行权力。如果经理本身就是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董事也是他们一个重要的职称。
44、经理的职权,包括以下11项: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法定代表人
45、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比如,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或者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等等。
46、法定代表人依公司章程设立,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47、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由法人(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等)。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48、公司成立后,必须依法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此制度下主要包括两个内容: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
49、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实际上就是公司制作的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效果的书面文件。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等,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并经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商部门对企业进行年检或者税务�...